国防科技工业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十五”以来,国防科技工业在环境保护和节能降耗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结合近几年的改造和建设,特别是实施安全技术改造和综合技术改造,在消除一大批安全隐患的同时,淘汰了一部分污染严重、能耗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改造和新建项目按照“三同时”的要求,配套建设了环境保护设施;通过实施核设施退役与放射性废物专项治理,有效控制了核安全隐患;利用军工优势,开发和生产了一批环境保护产品,为国家环境保护治理和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做出了贡献;军工单位的环境保护和节能降耗意识不断增强。
国防科技工业的污染物排放和能耗水平与国内同行业比较,总体情况较好,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关停核设施及遗留的放射性废物污染源依然存在(国家已安排专项资金治理);二是火炸药、火工品及其制品、防化器材等生产企业污染严重;三是污染治理的技术难度较大,一些甚至是国际难题,有些技术受到国外的封锁;四是部分落后的生产工艺和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仍然在使用;五是在军品制造过程中钢材、贵金属材料等利用率低;六是部分化工企业水资源利用方式粗放、消耗量高;七是部分单位节能减排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这种状况不仅不适应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也制约了武器装备和国防科技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总体要求、原则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基本国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进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强对国防科技工业节能减排的总体指导,抓好顶层设计,从分散、不成体系的节能减排工作转向系统、全面的统筹,在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过程中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政府投资重点支持重大和历史遗留问题治理,并在安排新建和改造项目中,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同步落实节能减排措施。
企业为主、政府引导。企业是节能减排过程中的责任主体,政府要积极支持企业采用低污染、低耗能的工艺和设备,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支持、投资方式多样的多元投入机制。
科技进步、严格管理。鼓励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技术和工艺,实现技术水平升级换代,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降低能源、原材料消耗。同时加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解决技术瓶颈。建立节能减排的评价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监管体制。
(三)“十一五”主要目标
到2010年,军工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按2005年价格计算)能耗下降到1.06吨标准煤,比2005年降低20%左右,其中能耗大户降低30%;重点领域(造船、各类战车以及弹体加工)钢材利用率提高3个百分点;贵金属材料利用率大幅度提高;火炸药行业水资源消耗降低20%以上。
到2010年,基本解决污染问题突出的火炸药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改善火工品、防化器材等领域的环境污染状况;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减少10%,其中排污大户减少20%。
(四)建立考核指标体系
根据全国统一要求,选取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主要指标;同时,考虑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的主要特点,选取有关行业的特殊指标,共同构成国防科技工业节能减排统计和考核指标体系。
1.资源节约指标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能源消耗量/工业增加值)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工业用水总量/工业增加值)
钢材利用率(成品材料用量/原材料使用量)
贵金属材料利用率(成品材料用量/原材料使用量)
2.污染排放指标
二氧化硫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COD)
废水排放量
硫酸雾(兵器工业)
氮氧化物(兵器工业)
二、实施节能减排的主要任务
为实现“十一五”确定的目标,国防科技工业实施节能减排的主要任务是:
加大废酸污染治理力度。积极推进源头治理,改进火炸药生产过程中的废酸处理工艺,实现技术升级,推动废酸循环利用。污染物处理技术成熟的,要一次性解决;处理技术不成熟的,要加快研发或通过技术引进,逐步解决。
实施有毒化学品污染分类治理。针对火工品、防化器材等科研生产企业产生的含铅危险废物以及含铅、有机污染物废水等进行分类治理,对历史遗留的有毒化学品、报废的有毒试验装置和器材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降低特涂工艺对环境的污染。改进船舶制造与修理、各种战车及导弹生产中涂装工艺,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加强高能耗工艺更新改造。重点解决铸造、锻压、热处理等关键环节的落后工艺问题。鼓励区域适当集中,通过重组整合,实现专业化生产或外协。
提高原材料综合利用率。在钢材消耗量较大的船舶、各类战车、弹体毛坯加工等行业以及使用钛合金、高温合金等国内紧缺贵金属材料的行业,要通过改进建造和加工工艺,提高材料利用率。注重加工余料、废料综合利用。
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优化企业生产工艺流程,改变企业粗放式用水的状况,减少水的使用量和废水的排放量。重点化工企业以及未实现清污分流的工业企业根据工业废水、冷却用水、热力和工艺系统用水、洗涤用水等不同类型,实行阶梯用水、循环用水和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进行输水管网清污分流改造,降低用水管网、用水设备(器具)的漏损率。采用先进的工业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工艺技术,实现废水综合治理和循环再利用。
实施节电改造工程。淘汰落后的扩散法铀同位素分离工艺,重点解决高电耗企业变配电系统、生产系统、生产保障系统和生活系统的电网污染、供需失调等突出问题,提升终端电网的电力效能。通过专业化的节电审计、设计与改造,实现节能与增效的统一。
加强应用研究工作。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和节能降耗行业标准。开展生产工艺研究,实施千台数控机床增效工程,支持以企业为中心的节能减排技术的创新和提高,开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开发,重点是清洁和能源循环利用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开发。加快对先进、成熟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工艺,促进工艺技术升级换代。通过技贸结合、直接引进等多种形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在消化吸收和创新的基础上,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
三、政策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环保和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树立全员的环保意识、节约意识和资源忧患意识。各集团公司要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此项工作,要根据国家的统一要求,编制“十一五”环境污染治理和节能降耗总体工作方案,明确“十一五”总体和分年度目标与工作重点,同时要明确重点企事业单位的目标和任务。
2.明确责任主体。企事业单位是节能减排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各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转变经营理念,由单纯重视经济效益向经济和社会效益并重转变。
3.建立考核制度。建立国防科技工业节能减排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开展定期统计调查。下达各军工集团“十一五”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并将其纳入军工集团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4.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建立国防科工委和地方国防科工委(办)两级监管体系。各省国防科工委(办)负责本地区军工单位节能减排的日常监督检查;国防科工委对能耗、排污大户进行跟踪监督,并建立定期公告制度。
5.加快技术推广。各军工集团公司和科研生产单位要对上述重点任务中的工程应用技术加强研究,对一些关键和共性技术的自主研发,国防科工委将对其给予适当支持。鼓励通过技术转让、合作开发、股份制经营等方式加快节能减排科技成果的转化。对国内解决不了的技术,采用设备进口带动、技贸结合等方式引进,加大消化吸收、推广应用的力度。
6.加大投入力度。各军工集团公司、军工单位特别是重点企事业单位要加大节能减排投资力度。军工单位要根据国家统一政策,通过地方渠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投资,争取政策支持。国防科工委将利用各项投资渠道兼顾节能减排的要求,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设立专门投资渠道解决。对于通过投入可以产生经济效益的,政府给予贴息或投资补助;对于难以产生经济效益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府安排项目资本金;对于先进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支持军工单位和国内制造企业联合研发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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